上海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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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推迟复工的期限在一个月内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来发放;如果延期复工时间超过一个月,考虑到企业实际的困难,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上海最低的工资标准。

有关上海的法律依据如下:
1、《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十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1.27,实施日期;2020.01.27)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更多劳动法问题,您也可向上海劳动法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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