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涉小程序案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2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诉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被告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进行网上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其被诉要求与具体小程序运营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下架涉案小程序。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长沙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原告对被告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某网络公司在腾讯公司上注册开发了小程序,其未经原告许可,在小程序中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诉请长沙某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腾讯公司下架涉案小程序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纯粹意义的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仅适用于能够判断特定内容是否侵权且可以及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删除”的对象为存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内容和侵权内容链接,而不是具体的侵权用户或链接所指向的侵权网站。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所有涉及“通知删除”有关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处理措施都是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链接),而非直接停止信息的自动接入、传输或缓存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指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不适用于提供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该案中,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腾讯公司应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此外,从技术上看,由于小程序内容均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小程序只是通过开发者域名作为端口与开发者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因此小程序平台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侵权内容,如一定要屏蔽侵权信息,腾讯公司技术上可采取的措施只有彻底关闭通信端口,切断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联系通道,即彻底删除小程序,但一律彻底删除小程序并非法律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所追求的“定位清除”效果。综上,以法律规定和客观技术事实为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被起诉的第一案。小程序自2017年初正式发布以来,凭借无需安装、触手可及、用完即走的优点以及小程序自带的社群属性,在生态内迅速发展。运行于上的小程序内容出现著作权侵权时,腾讯公司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本案处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通知删除”规则明确仅适用于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宽泛地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作限制。对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做目的性限缩解释,将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排除在外,既具有技术和法理基础,也符合立法目的及正当性要求。本案中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排除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小程序系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服务,通过为小程序的运行提供底层技术支持服务。各个小程序开发者服务器数据不保存于腾讯公司,开发者通过小程序直接向用户提供数据和服务,腾讯公司无法精准删除侵权内容,而以部分侵权行为存在为由直接认定其负有整体删除开发者小程序义务,不利于小程序新业态的发展。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腾讯公司对开发者主体信息均进行实名认证,其可向开发者主张权利,维权亦有保障。
当然,本案中腾讯公司作为基础性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适用于“通知删除”规则,但并非没有任何法定义务。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其不仅在涉及国家安全等刑事犯罪时负有协助执法义务,而且对于色情、恐怖、赌博等明显违法信息应进行主动审查,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的必要措施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此外,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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