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以父母有住房和退休金为由不付赡养费?
父母始终是我们心头上一份牵挂,有爱,就有家。
但今天案例中的老人张某与老伴刘某出门看病,回家却发现开不了门;求助儿子张某某,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给进门,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张某与刘某的婚生独子,由两位老人抚养教育成人在深圳工作,并定居结婚生子,张某与刘某便随张某某一同来深圳居住,后由于两代人生活摩擦以及生活压力等原因,张某某便趁张某与刘某外出看病时偷偷将门锁更换,试图让两位老人回老家居住。张某与刘某均年事已高,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赡养费并按时探望父母,张某某以张某与刘某有住房和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尊老爱幼、感恩敬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处世为人的基本准则。赡养父母是身为子女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免除。故判决张某某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张某与刘某一次。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有住房和退休金,子女是否可以免除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和刘某均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故张某和刘某自有住房和退休金数额均为考量赡养费数额的因素,而非决定是否支付赡养费的因素。
“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绝不能因为家庭矛盾而漠视父母养育之恩。张某某依靠自己的学识和才干来深圳立足、工作、结婚、生子,直至将张某和刘某接来深圳同住,过程中确实会遇到住房压力、经济压力、教育压力,张某和刘某作为父母应当体贴儿子的艰辛和不易,但张某某更应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均源自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双方理应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相体谅。
父母是我们的过去,孩子是我们的未来。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为人父母,是一场生命的修行,是子女让父母内心有了牵挂,懂得了感恩和付出的意义。为人子女,千万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在”再后悔,因为养与教、孝与顺、爱与被爱都是我们需要用一生去参悟的人生命题。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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