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证人证词竟是虚假陈述 妨碍法院审案被罚款万元!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原告徐某一审诉称: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李某辩称其出具借款借据、收条后,徐某并未向其支付借款,并提供证人马某出庭作证,证人马某证明在徐某及李某签订借款借据、收条时其在场,并未看到徐某向李某交付借款。一审判决后,原告徐某不服,向乌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中,原告徐某提出申请,请求准许马某作为其证人出庭,证人马某亦向二审法院递交其书写的申明一份,其称徐某向李某给付现金时在场,同时承认一审庭审中其所作证词是虚假陈述。
二审法院认为:马某在一审庭审中签署保证书后出庭作证,二审中却提交书面申明作出与一审中证言相悖的陈述,并自认在一审中作出虚假证言,马某的行为属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应予制裁。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马某罚款1万元。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出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指出,证人证言属于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人应当如实陈述其知道的事实,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证人马某在签署证人出庭保证书后,未如实陈述事实,作出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处罚。在此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一言既出,覆水难收,法不容谎,罚字当头,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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