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布4起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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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4起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严某伪造公司印章骗取民事调解书监督案

【要旨】当事人严某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参与招投标,签订购销合同,参与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在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继续跟进监督,有效维护检察监督权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指令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18年12月27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涉案调解书内容并非甲建筑公司意思表示,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严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胡某货款元及利息。

案例二:青海乙印务有限公司等与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要旨】人民法院未准确界定民间借贷关系和其他基础关系,未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造成款项性质、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错误,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产生较大影响,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监督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将原判决确定的乙印务公司、达某、张某偿还徐某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元,变更为:乙印务公司、达某、张某偿还徐某借款24万元及支付利息元。

案例三:靳某与青海省某水利水电公司等生效裁判监督案

【要旨】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错误认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

【监督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民事调解,水利水电公司一次性支付靳某各项经济补偿6万元。

案例四:金某与魏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要旨】对已经提起过诉讼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因双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并裁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程序违法。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监督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民事调解,一、魏某应支付金某的管件折价款2841.9元与金某支付魏某五台锅炉的维修款2841.9元相互折抵;魏某自行维修锅炉,金某不再负有维修和提供配件义务。二、本次涉案纠纷调解解决后,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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