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化解纠纷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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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化解纠纷
舒坪法庭在近期审理的原告四川德阳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被告张某某因工致残八级一处、七级一处,生活困难。如果法官就案办案,仅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法官办案会简单、轻松,但劳动者要最终获得赔偿,可能需要经过以下漫长的程序: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可能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审理结案后劳动者再向认定工伤的行政主体申请工伤认定,任一方不服工伤认定行政主体的认定,可以向工伤认定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机关确认是工伤后,劳动者方可就工伤待遇主张权利,程序繁琐。按照上述程序,劳动者获得实际赔付时间不会少于二年。本案承办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化解纠纷,使劳动者能尽快获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四川德阳某公司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00元,及时解决了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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