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时效限制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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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时效限制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自然受仲裁时效限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就持该观点,该纪要第4条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2019)粤民申3245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确认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与盛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否适用仲裁时效制度的问题。
本案赵某2014年12月31日已与盛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18年4月1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二审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于法无据,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故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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