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结返还原物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执结返还原物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被执行人张某某于1998年3月起在某国有银行干部学校做临时工,负责烧锅炉,其妻白某某也于2005年3月进入该行干部学校工作,做清洁工。工作期间,该行分配两间学生宿舍为其提供住宿,即本案涉案房屋。2013年1月,该银行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提出给予张某某、白某某2万元补偿,夫妻二人没有认可,经济补偿一直在协调中,因而二人继续居住在宿舍内。同样因劳动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而未搬离房屋的还有曾在该银行供职十多年的马某某、吕某某夫妇。
2016年12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某国有银行与被告白某某、张某某夫妇返还原物纠纷案和原告某国有银行与被告马某某、吕某某夫妇返还原物纠纷案进行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出宿舍,将房屋返还银行。
2017年4月,两案进入执行阶段,由我院执行局王永生法官承办。王永生法官认真研读案件信息,分析双方当事人利益焦点,认为被执行人拒不腾房的根本原因是劳动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如果强制腾房,无疑会激化双方矛盾,很可能衍生出劳动争议纠纷。要做到“标本兼治”,化解双方矛盾,需要在执行阶段做好调解工作,将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处理。王永生法官先组织双方协商劳动争议补偿,通过三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银行赔偿张某某等四人劳动补偿款,张某某等四人将房屋交付给银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此案圆满执结。
理清法律关系,找准利益焦点,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是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新城法院在执行工作道路上迈出一个个坚实的“脚印”,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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