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效力层级及其制定者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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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效力层级及其制定者
一、宪法,
制定者:人民,具体: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法律,
制定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
制定者:国务院。
四、省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1.省级地方性法规
制定者: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部门规章
制定者:国务院各部委
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五、省级政府规章和设区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
1.省级政府规章
制定者:省级人民政府
2.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
六、设区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
当地人民政府
七、补充:
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
其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由国家间缔结或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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