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阻碍高铁发车 女子被罚两千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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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眼看要发车,一名带着孩子的妇女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强行阻挡车门关闭发车,发生在合肥高铁站的这起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女子的行为她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这种行为不仅仅体现了拦车者的无知,还危害了铁路安全,还会面临治安处罚。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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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6时44分, G1747次列车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女)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关闭,不听劝阻,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公安机关对此开展了调查取证。1月10日上午,罗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据新华社
阻碍高铁发车 属危害铁路安全行为
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等均属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女子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诚实守信是我们倡导的社会公德和美德,乘客购买高铁票,是与铁路公司达成了运输服务协议的。乘客迟到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强行阻拦高铁开车可不仅仅是违约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遵守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听从公交、铁路工作人员指挥,特别是在春运等人员集中的时期更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59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也规定,扰乱车站、火车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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