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河北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法院这么判
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12日在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为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朱振彪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驾驶冀BFY545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处,与同向行驶的张雨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倒地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经曹妃甸区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
驾车途经肇事现场的朱振彪发现后随即驾车追赶,追赶中朱振彪多次电话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部门报警。
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进入该村村民郑某家中,拿走菜刀一把,徒步继续逃离。跟随的朱振彪恐张永焕拿刀伤及自己,随即从郑某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木凳被郑某讨回,朱振彪又拿一木棍继续追赶。
张永焕徒步跑上滦海公路,之后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一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起身在公路上行走一段,转向迁曹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至铁路边翻越护栏,沿铁路路肩前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由南向北驶来的火车撞击死亡。
经铁路部门认定,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死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铁路部门无过错一次性赔偿张永焕之子张殿凯元。
2017年10月31日,张永焕的父亲张庆福、儿子张殿凯到滦南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要求朱振彪赔偿张永焕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张庆福的抚养费共计.5元。
2月1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焕与张雨来发生交通肇事,张永焕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朱振彪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报警,并劝说其投案。在张永焕持刀的情况下,朱振彪虽先后拿起木凳、木棍,应属防范自卫举动,并始终与张永焕保持一定距离,未危及张永焕的人身安全。
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违法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主观之过错,故法院当庭宣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永焕肇事逃逸付出生命代价,发人深省,令人深思。此案告诉每一个公民,发生交通事故,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依法接受处理是公民的法律义务。这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关爱,对法律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最好保护,对法律风险的最好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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