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小伙遭遇前丈人索债
王强离婚了,可新生活还没开始,就和前妻刘红一起,在今年6月,被前岳父刘强起诉了,要求“返还借款本息合计43万余元。”
婚都离了,王强有些不服气,他需要为这笔借款负责吗?
2013年10月,刘强分3笔取出存款14万元、10万元、13万元,合计37万元,同日,转入其女儿刘红的银行账户,借给刘红买房。
同月,刘红和王强一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房产公司转账36.9万余元。
钱借了,房也买了,最后王强和刘红还是离婚了。借给他们的钱,刘强多次找两人索要,却一直未能要回。在刘强看来,两人是以种种理由互相推卸还款责任。
今年6月,刘强将女儿刘红和前女婿王强一同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刘强表示,当年两人购买商铺、急需用钱,他借予两人37万元。当时商定年底归还,后来因种种理由拖延至今,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合计43万余元。
刘红对刘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意见,她表示,买商铺是和王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买的,应当共同偿还。
王强却认为,这么大的款项没有借条,自己没有签字,也没有直接向原告借钱。同时,刘红和刘强是父女关系,他们有串通可能。
不过,对于王强的说辞,法院并未予以支持。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可以完整显示37万元的资金流向,足以认定刘强与王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对于被告王强所称“借条没有其签字”的意见,法院认定,发生在亲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存在借据也是符合生活常理。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刘红、王强偿还刘强借款本金37万元,驳回原告刘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婚姻期间借款离婚后应共同偿还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庭审中王强提出本案刘强、刘红有串通可能,均系其推断,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上述意见不成立。
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法官丁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丁磊表示,本案中,37万元能够证实用于购买商铺,借款人虽然是刘红的父亲,但借钱发生在王强和刘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购买房产,王强对这笔债务不但知晓,也因此受益,这笔债务应当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王强需要一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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