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燃报案保险拒查 消防勘验可成依据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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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市民吴某出门后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车着火了。随即他就拨打了消防电话,在灭火后,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备。在被问及车辆是何原因着火时,吴某因不知起火原因,猜测可能是自燃,遂在电话里表述希望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来现场查看一下。谁知,对方以“根据合同约定,车子自燃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了吴某。吴某事后再次电话联系保险公司查勘,没想到保险公司不仅不调查,还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吴某只好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消防大队报案。经调查,当日为阴历七月十五,是中元节,一大早,有附近的居民在车旁烧纸,这才引燃了车辆。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吴某在报案时说明的着火原因是自燃,后又说是因烧纸引起,对于此说法并不认同,且因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即使赔付也有30%的绝对免赔率。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向吴某支付保险理赔款23.8万元、评估费1.1万余元,合计24.9万余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表示,车辆起火原因是专业性问题,吴某作为普通消费者的陈述不能被直接认定为起火原因,保险公司在事发时应该前往现场调查。且起火原因已经经过消防部门专业调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表明了起火原因符合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至于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有吴某本人的签名,更不能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需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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