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为业主办证 沙市法院依法支持业主维权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房地产开发商不能为业主办理权属证书被业主集体起诉至法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业主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该案中,多名业主与被告荆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位于荆州区城南开发区某小区商品房,交房时间约定为2014年8月31日前。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交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然而,2012年11月5日,被告以涉案房地产所在的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在建工程,向荆州郢都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最高额6000万元的抵押贷款,抵押期间为2012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因此,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00日内,该住宅小区一期项目在建工程存在最高额抵押,因被告未能偿还荆州郢都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导致其无法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涉案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却又正处于抵押状态的该住宅小区一期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完备的办证资料,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涉案房地产延迟办证,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由于原告作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依据原、被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应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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