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持破“戒” 获刑二年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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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化名)系一茶庵寺住持,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5月29日,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4月,由某镇政府作为甲方、茶庵寺作为乙方、某改造建设指挥部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茶庵寺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用于重建茶庵寺的拆迁款为172万元,乙方确需使用该款时,须经某文物旅游宗教局、某佛教协会一致同意。同时甲方以货币形式补偿乙方养老保险、寺主持租住费、原寺内装修及设备等费用共计41.8万元。同年5月4日,丙方将拆迁款172万元转入茶庵寺对公账户中。
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将茶庵寺对公账户中的172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为其子购买房屋、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和用于修建某茶庵寺念佛堂等。截止案发,茶庵寺对公账户上的172万元全部被张某挪用。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挪用茶庵寺拆迁补偿资金用于营利活动以及为其儿子支付购房款、偿还个人债务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责令张某退赔挪用的资金人民币172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没收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拨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该案中,甲方给予茶庵寺的拆迁补偿款172万元,来源于社会公共资金,用于重建茶庵寺,并非对茶庵寺的布施和捐赠,而且拆迁补偿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不得随意动用该补偿款。同时,基于茶庵寺及张某的具体情况,政府还另给予了张某个人养老保险、寺主持租住费、原寺内装修及设备等共计人民币41.8万元的补偿。事实上,自2015年5月4日丙方将茶庵寺拆迁款172万元转入茶庵寺在银行的对公账户后,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案发,张某将这172万元拆迁款全部转入其私人账户并挪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官提醒
住持是寺庙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寺庙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寺庙出家人自己推选或从外面礼请那些修行好、持戒严、道风好、有威望的僧人担任。张某作为一茶庵寺住持,挪用该寺资金,其行为不仅触犯佛教戒律,而且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于法有据。作为管理者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切勿心存侥幸以权谋私,挪用、侵占单位资金而坠入犯罪的深渊,同时作为管理单位亦应严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构筑起防止以权谋私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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