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送达拒不到庭应诉,法院这样处理…
近日,江陵县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应诉材料时,被告人在家中,却 玩起了“躲猫猫”,拒不配合送达工作,故意造成“送达难”。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同村人,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15年女儿出嫁后,双方就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苏某某曾于2018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给予双方一个冷静期,但至今未能缓和夫妻关系。2020年1月,原告苏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与被告联系沟通时,被告接通电话后直接挂断。后承办法官到被告居住地送达,并联系当地基层组织人员,被告拒不见面,导致送达未果。后法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开庭之日,法官再次与被告联系,其又拒不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宣判时,在当地基层组织代表见证下,法官工作人员向被告陈某某留置送达了民事判决书。
江小法的话
民事案件送达中,被告依法签收诉讼文书是其诉讼权利,可以及时有效了解原告诉请并积极应诉答辩。法院一般会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邮寄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如果以消极态度拒不签收诉讼文书,错过了开庭时间,法院也会以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裁判。这样既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于己不利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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