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引纠纷 村民为何不给钱?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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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监利县朱河镇某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熊某因渔业承包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村委会称其与熊某签订了一份渔业承包合同,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合同承包期为五年,合同约定被告熊某承包该村鱼池,在承包期内每年1月1日由被告支付当年的鱼池承包费用,前两年的承包费用被告已按约支付。但是到了今年1月1日,熊某未按约支付承包费用,经村委会多次催讨,熊某仍未支付费用。因此,村委会欲向监利法院朱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支付到期承包费用。
朱河法庭庭长周黎到村里了解情况时,熊某称其并不是不愿意履行与村委会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因为该村村民小组已将责任田按人口数分给村民,按政策规定,村民小组每年需补贴一定的土地流转金给该组村民,但村民小组没有按照政策将这笔款项发给他们。熊某是想以自己该得的补贴款项来冲抵鱼池承包费用。周黎明白,熊某是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混为一谈了。
经周黎法官耐心释法,熊某终于明白,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的财产是独立核算的,不能因为与村民小组存在纠纷就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且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渔业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最终,熊某表示愿意支付承包费,村民委员会也撤回起诉,双方的矛盾在诉前得以成功调处。
小编在此普及一下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法律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双重职能。因此,村委会在与村民涉及权益分配纠纷案件中是适格的主体。而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村民小组具有独立财产,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在该案中,熊某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当向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而村民小组欠发的补贴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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