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区别有哪些?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民法通论简称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法律,自颁布以来已有三十年历史。2017年,我国又正式公布了民法总则,添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和条款。民法总则和民法存在联系,也有区别。那么,民法总则和民法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吧。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区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民法通则是86年制定的,好多内容不符合现实,
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的修改,10月一日生效,虽然没有明确民法通则失效,总则生效后,基本生民法通则就不再使用。民法总则包括下面这些亮点: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延续和修订,在民法总则中,新加了不少内容,包括将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降低到8岁,确定胎儿也有继承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等。并且,民法总则在原则上面加入了绿色原则,使民事活动遵循的原则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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