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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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

1、企业设立的时候,设立人即投资人或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对于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承担。

2、设立公司时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是今后行使各种权利的基本依据,实践中因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出资等情形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实践中出现很多隐名股东的问题,隐名股东风险的防范更应该体现在书面协议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并不当然使隐名股东获得股东地位,只有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股东身份行使权利,还不能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

隐名股东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在于:1、股权被债权人查封;2、股权被显名股东转让;3、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

显名股东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在于:1、被法院判令对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2、如果显名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的出资。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是出资人的基本责任,实践中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而引起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实缴制出资的出资人务必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并且不得以变相方式抽逃出资,同时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避免工商档案中只有验资报告且笼统描述为出资到位,引起债权人合理怀疑。

实践中很多因为认缴出资制,股东未足额缴纳,股东跟着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故债权人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在未出资范围赔偿,股东不得以认缴出资未到期限对抗,建议通过参与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提前补足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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