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两不找”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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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如何认定?
答:“长期两不找”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甚至十几年没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若干年后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或生活费,等等。
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双方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是,能否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实际解除?恐怕尚不可以。毕1994年的《劳动法》就已经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即通过书面通知、张贴公告等能够让当事人知晓的方式为之;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也能解读出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很难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形式要件。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此时以“长期两不找”作为认定双方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依据,虽然在情理上能够自圆其说,但无法律依据。另外,从法律的公平原则考虑,如果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无疑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当然,由于劳动者并未付出劳动力,自然也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无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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