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寻衅滋事罪的几个共同点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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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访成功了是敲诈勒索罪,上访不成功为寻衅滋事罪。
2.解决不了访民提出的问题,但可以解决提出问题的访民。
3.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为上访会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绩,以及官员的考评。所以有些地方政府会依据实际情况,联合公检法出台上访寻衅滋事罪意见。以该内部意见作为定罪的依据,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4.访民最初的要求,多数有合理的成分。但在上访的过程中,因为遭受了太多不公正待遇和打压。所以,到最后很多访民都有偏执的成分。
5.与访民对应的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方面最容易引发矛盾,在依法行政的程序、实体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的情形。
6.多数法院在审理访民寻衅滋事的案件中,基本不考虑访民上访的原因,单一追究访民的刑事责任。所以很多访民案件会陷入恶性循环。
7.如果法院能够有案必立,司法公正,真正成为社会矛盾的调节阀,则可以大大解决访民“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8.建议地方政府正确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学习大禹治水变堵为疏的方法,开启访民与政府和谐相处之道。
9.政府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做到司法公正,人民做到天下无访。上述三点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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