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主体范围有什么变化?
时间:2020-08-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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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主体范围变大,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辩认或者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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