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联系方式?

时间:2020-08-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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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即当事人在上诉、再审、执行时需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书面变更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材料,否则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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