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者要求劳动者交纳财物作抵押?

时间:2020-08-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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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一个特殊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要求劳动者交纳财物作抵押。否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但会责令用人单位将扣押的劳动者身份证、劳动者交纳的财物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而且还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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