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调休方式冲抵节假日加班?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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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5年国庆节期间,公司安排我加班,但是在十月份的工资里没有支付我加班时的三倍工资,我找到公司,被告知可以调休冲抵我加班,但是不同意支付国庆节加班期间的三倍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庆节即10月1日、2日、3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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