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能拒绝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吗?
时间:2020-09-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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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私人开办的小纱厂职工,今年生了一个女孩,听说每个企业都需要给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女职工可以据此享有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比如报销接生费等。于是在休完产假后拿着跟生孩子有关的住院费、手术费和药费等收据到厂财务室请求报销,但财务室的人却说私营企业的职工不能享受此种待遇,有关费用让我自己承担。请问,是不是如他们所说?
读者:李建梅
答:所谓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同时由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保险制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故此,你所在的单位以私营企业性质为由拒绝报销医疗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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