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延不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10-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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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对于用人单位拒绝依法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两条的理解,各地劳动局和法院是存在差异的,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五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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