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走劳动仲裁还是社保投诉,看这两个方面?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产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基于该原因,不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而选择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追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违法责任。
例如,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未为其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那么的这个维权路径是否错误?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这个操作并没有错误。
然而实际上,由于社会保险事项在形成裁决书的裁决事项后,劳动者并不能按照裁决书的内容申请法院操作强制执行,因为该情形并不属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范围。劳动者仍然需要持生效裁决书向当地社保稽查部门申请对用人单位实施稽查执法。而这里的仲裁裁决书虽然可以作为社保稽查执法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没有这份仲裁裁决书,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清晰,社保稽查部门不需要劳动仲裁裁决书仍然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社保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那么究竟何时适用劳动仲裁解决社保纠纷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何种情况直接进行社保投诉反而更有效率?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仲裁的优点在于对于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动者收入不易举证的情形,劳动仲裁能够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举证情况,依据劳动仲裁规则最终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状况。
我们知道,对于社会保险缴纳纠纷而言,其关键点在于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需要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情况。
以上是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有无以及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应申报基数的重要依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上述两项法律要素并不清晰,劳动者借助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将很难解决此类问题。最佳的处理方式往往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反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清晰,劳动者月工资收入情况明确,即便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社保稽查部门也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相应的社保基数也可以直接确定。如果劳动者再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用人单位的上述两项法律要素,未免画蛇添足。
这里需要注意,实务中有的劳动者为了取得好的权益维护效果,会采取社保执法投诉与劳动仲裁程序同时启动的方式来就解决该类争议。然而实际上,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执法调查中当事人已经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执法部门可以结合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事项而决定暂停调查或者直接终止调查。
基于以上原因,正确的选择社保权益的维护程序对于劳动者提高权益维护的效率至关重要。劳动者要首先衡量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明确程度(是否有劳动合同或其他核心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情况(工资转账记录)来确定所应该启动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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