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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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只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起诉,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举个例子:
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
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将案件类型转换为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协议有效,因为《民诉解释》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D地法院或者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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