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时间:2020-10-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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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需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是实践合同,现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和赠与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实践合同有以下几种: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如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实践合同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生效。
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知识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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