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最厉害的权利:抗辩权。你同意吗?
抗辩权,就是针对请求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给付的权利。
抗辩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那么抗辩权有哪些类型呢?下面我们就来简单介绍几类抗辩权:
1、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债权到期经过诉讼时效之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性质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能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4、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违约,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
5、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可以要求同时履行。
法律规定抗辩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极大的维护了控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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