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习惯法与交易习惯有什么区别呢?二者谁更优先适用呢?
时间:2020-10-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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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直接法源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习惯法和法理。
那么对习惯法有什么要求呢?
习惯法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制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2、经过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性的实施,已经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3、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可视为习惯法。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那么交易习惯又是什么?二者有什么区别?
交易习惯规定在《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2、当事人双方经常适用的习惯做法。
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交易习惯仅要求是一种惯性,不必具有法律确信,在合同漏洞填补中,交易习惯优先于民法规范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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