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民法典》草案第153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时间:2020-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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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考虑因素: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
举例说明:
1、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人体器官、毒品等;
2、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3、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4、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例外情况: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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