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让与担保之股权价值评估案例

时间:2020-1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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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江西巨通48%股权已变更登记至稀土公司名下,但此时的变更登记仅具让与担保设定中的权利转移外观,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抑或让与担保制度的基本原理,稀土公司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股权,尚待所担保债权的清偿状态以及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而确定。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修水巨通无力偿还债务,稀土公司已代偿本金及利息总金额为.43元。此时,稀土公司有权并已实际决定受让股权,并依约出具《评估报告》,故能够取得江西巨通48%的股权。
本案中稀土公司代修水巨通偿还借款,以江西巨通48%的股权转让给稀土公司担保,当秀水巨通不能清偿时,约定了48的股权实际转让给稀土公司,股权的价值以评估为准,此时股权价值的高低发生争议,不过,并不能阻碍稀土公司获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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