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短视频侵权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0-11-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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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称侵犯隐私】11月14日,安徽马鞍山。 某厂门口的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正哇哇大哭。凌先生和工友一边帮忙寻找家长,一边试图打开车窗施救。最终,孩子被成功救下,凌先生拍了一段视频上传网络,不料遭到男童妈妈告知,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凌先生称自己没做错,发视频是为提醒所有家长注意孩子安全。

 

网友热评:

1.做好事应该表扬,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如果家长不同意,还是别上传视频了。

2.如果视频一开始就有打码就还好。没有打码确实不合适。

3.这东西一码归一码,家长感谢感恩是应该的,要求删除视频也是应该的。

4.按照家长的要求删了,合理的要求呀。但是,家长这样的要求,确实好多人不理解,毕竟拍摄者也是救人者。

5.救人值得称赞,拍视频引起大家关注儿童安全也没问题,不过除非经过监护人许可,否则至少应该对当事人尤其是小朋友做打码处理。(这位妈妈的表达方式不近情理是另一回事,并不改变前面的评论)

 

今日学法:短视频侵权有哪些类型?

 

(一)第三方侵犯短视频权利人合法权利

 

1、未经授权擅自播放他人短视频

 

比较常见的为平台直接搬运他人享有权利的短视频并进行播放。平台将他人短视频内容搬运至自己平台,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在自己的平台上直接向用户推送的行为,使相应作品被置于信息网络中,属于提供作品行为,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短视频

 

表现形式为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直接转载使用,用于商业目的或广告目的。

 

事实上,未经许可演绎、剪辑、上传、转发和再编辑他人作品,都是存在潜在侵权风险的行为。

 

(二)短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

 

(1)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录制短视频即“二次创作”,如部分“X分钟带你看完XX作品”的电影解说短视频曾产生过侵权纠纷。

 

网络视听节目当中的一些违规乱象如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等,从播出管理的角度来讲,还有遭受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特急文件明确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2)侵犯音乐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并上传发布。在短视频创作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素材之一为音乐,较多的使用方式是选择一定的音乐作为视频的背景音乐,若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大范围传播他人在保护期内的作品,那么不论是直接引用还是有所改动,都涉及到与音乐作品的授权关系,都需要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相关授权许可,否则将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

 

(3)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在短视频中拍摄使用他人肖像或损害他人名誉、隐私,如偷拍了他人的短片并发布到视频平台,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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