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民典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上海宝山区88岁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引发热议。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证处办公室主任周贤春做出情况说明:近日媒体报道的老人指定非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并将财产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指定非近亲属为受益人的情况,就目前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网友热评:
1. 公证处一般都很严谨的,特别这种涉及遗产的肯定额外谨慎。
2. 老人能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幸好公证了。
3. 如果都公正了,房子还能被其亲戚抢走,那公证处就没必要存在了。
4. 给失独的老人打个样吧,人家以房养老没有错,遇到善良的好人能给自己的晚年幸福快乐没有任何错误。
5. 已经说的很委婉啦,“办理过程中,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要是真有问题,人家公证员会办理?
今日学法:《民典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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