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立法)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为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选举权的特征
选举权的特征有:
①选举权具有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资格的广泛性,具体是指除了国籍、年龄和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制外,没有其他特殊的资格限制。
②选举权具有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其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选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差别待遇。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年满18周岁。③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4)选举权收到的限制
具体而言,选举权受到如下限制:
①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受到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精神病患者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但是如果患病的精神病人丧失了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在其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
②犯有严重刑事案件或涉嫌有这类罪行的人的选举权受到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而被羁押或涉嫌有这类罪行而正在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5)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上的一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执行。
(6)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另一种表现方式是罢免权。所谓罢免权,是指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的代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102条第1款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7)选举原则
我国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
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非集体权利,是个人投票而不是集体在投票,选举权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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