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可以享受到哪些基本的权利吗?

时间:2020-12-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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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场员工遭遇不良职场潜规则,基本权利受损时不应消极对待,及时主动维护自身权利才是正道。

年休假的权益从何保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劳动者未休的年休假会及时进行折薪补偿。但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也不向劳动者支付这笔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还是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呢?

对此问题,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是“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应当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并非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由于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

律师:

我们一般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得到的对价,而这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这一点与双倍工资差额争议相类似,均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而不应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补缴社保权益不容侵犯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发生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情形,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均应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补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的情形比比皆是,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占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否会对补缴期限适用时效制度呢?

在实践中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动者在一般时效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对用人单位未缴纳而劳动者要求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不受一年仲裁申请时效的限制。

律师说: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应以侵权行为终了之时确定双方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仲裁申请时限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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