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准入监管二三事
“职场考证热”由来已久,前一段时间热播的《欢乐颂》也有不少对话谈及此事,其中邱莹莹对关雎尔说的“趁年轻记忆好,多考几个证傍身”更是被一些网友奉为经典台词。对求职者来说,这却是无奈之举,因为有的单位在招聘时已陷入了“唯证书论”的思维定势。就连李总理也感叹,“花样百出的职业资格准入,极大地抑制了大众的创业就业”,下定决心要让求职者“不再为一纸证书所困扰”。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职业资格进行了集中清理,并于2015年11月废止了要求技术工种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那么,劳动者还要不要持证上岗呢?对于职业资格准入该如何监管呢?笔者将进行简要介绍。
什么是职业资格准入
准入类职业资格,是指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职业资格,比如法律职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又如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和他人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电工等特种作业资格。
准入类职业须持证上岗
职业资格准入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就业促进法》在《劳动法》等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予以细化,要求单位在招用从事前述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时,应依法招用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若招用未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该人员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简言之,对于准入类职业(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职业资格准入如何监管
有许可,必有监管。近年来,国家连续取消了数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不太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并要求加强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监管,杜绝“重许可轻监管”等现象。当前,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已被废止的情况下,对准入类职业(工种)持证上岗行为应如何进行监管呢?其实,即使是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还有效时,一些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准入都是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设置的,这些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条款,一般均由政府主管行政部门对违反职业资格准入、没有持证上岗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废止后,不会影响对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的监管工作,也不会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发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职业(工种)存在未持证上岗的情况,可以先查查对这个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是由什么法律、法规规定的,然后再看看对这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是哪个政府部门,最后就可以向这个部门举报反映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了。为加深理解,特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并作为本文结尾。
电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认定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煤气作业等11大类的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法》及配套细则同时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若发现此类岗位存在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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