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0-12-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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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开具发票;

二、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三、业务庭送达文书;

四、开庭审理;

五、当事人如不服一审裁判,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在此期限内不上诉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财产保全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本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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