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突发疾病身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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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句话很经典:不知者无畏。
很多事情,在不知道风险的时候,说干就干。但是律师不一样,往往因为知道事情背后的法律风险,做起事来,说好听是“三思而行”,说不好听是“畏首畏尾”。生活中,就会产生许多的职业病。
比如写文章,常常会考虑某篇文章会不会侵犯人家的商誉,被报案,被跨省追捕。
比如在群里说话,总要隐晦、委婉,担心说了不该说的,连累群主被请去喝茶。
比如家里擦玻璃,总选择自己动手,纠结如果雇佣的人发生意外,雇主的责任问题。即使自己擦,也要握紧拳头,生怕高空坠物,给人砸出个万一来,吃不了兜着走。
今天要谈的话题,就是关于雇佣这件事。
小李受雇于小王,从事装修工作。这天,小李在装修过程中,突感不适,脸色骤变。小王闻讯赶来,急忙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溢血,后小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李家属认为小李受雇于小王,提供劳务期间死亡,应由小王予以赔偿。
小王认为,小李与其虽属劳务(雇佣)关系,但小李是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损害,小李死亡是其自身健康状况所致,与其施工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的焦点是:小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小王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判断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依次分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否在雇佣活动中因提供劳务而受伤?雇员对受伤是否存在过错?核定赔偿项目和损失。
图示

组合上述条件,就会产生如下结果:
如果存在雇佣关系且因提供劳务而受伤,雇员又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满足前两个条件,但是雇员自身也有过错,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李虽然和小王存在雇佣关系,但是其因自身疾病而死亡,并不满足“在雇佣活动中因提供劳务而受伤”这个条件。雇主小王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及时送医的义务。所以,小王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小李的家属就只能默默接受上天的安排吗?非也!
侵权法中有一个公平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毕竟小李提供了劳务,小王因此受益,基于公平原则,小王也可以对小李的家属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公平原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有其合理性。
小结
雇员因突发疾病死亡,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可由雇主适当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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