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时效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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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时效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6、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十天内审结。
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8、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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