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定案证据?

时间:2020-12-2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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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原告张某2015年6、7月份在被告顺利建筑公司某项目部打工,由于未如期支付工资,该项目部经理郝某在2015年8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张某2015年6、7月份工资共计元,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一半,剩款在2015年9月15日之前付清。”该欠条中加盖了“被告顺利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印章。此后并未如期支付工资,原告张某于2018年8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顺利建筑公司支付元及逾期利息306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并提交一份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称其在2017年1月份向项目部郝某讨过钱,证明目的是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被告顺利建筑公司则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律师观点(争议点及理由)
催讨欠款的聊天截图是否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认为,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非实名制注册时,应当确定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三是确定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是聊天的内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但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只有部分内容,且截图中聊天时间只能显示1月20日不能显示年份,也不能显示对方就是郝某,原告也无法提交手机等相关证据。依据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张某系在2017年向项目部郝某催讨过欠款,其后果是诉讼时效并未中断。
本案所涉《欠条》系2015年8月20日出具,最终清偿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至2017年9月16日,诉讼时效已届满。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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