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的定义是什么?人格请求权怎样规定?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第四编,共有51条。既成独立一编,条文不能太少,否则与其他编失衡,比如合同法500多条,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民法典人格权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民法典人格请求权怎样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独立成编还有一个标志,就是构建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体系,第995条和第997条就是示例。第995条排除了时效限制,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具有类似于物权的一些特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而且人格权还有独特的救济手段,是传统的损害赔偿法解决不了的。如果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中,一方面,作为债权请求权是一定要受时效限制;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要求损害后果,对于尚未发生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法在侵权编中规制,所以侵权编是无法完全解决人格权侵权问题的。现在人格权编的独特之处就是没有时效限制,也不需要等到损害发生。这就是第995、第997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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