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条文删除,仅在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了:“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于只有有效的合同才会涉及到解除和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那么可以推定,立法者对于无权处分合同,采取的是认定其有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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