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女子持锤猛砸公交司机脑袋,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方通报女子持锤猛砸公交司机脑袋】10月10日,辽宁本溪。女乘客持锤敲打公交司机头部,鲜血直流。本溪警方通报,司机被医院诊断为轻微伤,加害者系赵某(女,31岁,有精神疾病医院开具的二级精神疾病患者证明),事发当天在其母陪同下,准备一同乘车前往医院看病。公安机关已将加害者赵某送市康宁医院接受治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网友热评:
1. 锤砸到眼睛了,精神病果真是免死金牌啊,那监护人得赔钱啊,不然受害人权益永远得不到保护!
2. 明知道她精神病,无法控制自己地做出危险行为,却让她像拿着玩具一样拿着羊角锤。打到司机了,居然不是先制止打的动作,拉走的时候还能打几下。
3. 我觉得,精神病犯事,其监护人应该负一定责任,不能一句精神病就完事了。
4. 监护人也要生活,也要赚钱养精神病,不可能一天二十四小时紧盯着。正确的做法是。社会足够繁荣,国家税收足够,能建立足够的预防措施,和精神病疗养院。
5. 如果有条件还是送到精神病院吧!
今日学法: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是要承担的,我国法律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精神病人和小孩)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用该财产赔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上。所以很显然,精神病人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年龄上的限制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民事赔偿方面,是应该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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