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黑产调查:一人洗澡百人“围观”, 偷拍他人隐私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1-12-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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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黑产调查:一人洗澡百人“围观”】 随着相关部门的持续打击,线下买卖针孔或微型摄像头的生意比之前收敛了不少,但线上售卖却风生水起。这桩关于偷拍的生意正在由明转暗,黑色产业链仍在暗流涌动。偷拍群体分布在全国各地,他们偷拍的对象不只年轻女性,男性、老年人都可能成为他们的“猎物”,偷拍获得的图片或视频被用来大肆牟利。

 

12月10日凌晨2点,一位女士走进浴室脱衣服洗澡。殊不知,浴室上方的排风口处,暗藏着一个摄像头,正在运转。这是《法治日报》记者在某聊天群看到的一段偷拍直播刚开始的画面,想要继续观看就要交钱进入直播群。当时尽管已是深夜,仍有上百人待在直播群中对这位女士“静静围观”。

 

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搜索后,记者发现有许多“拐着弯”售卖针孔或微型摄像头的店铺:打火机、U盘、带夜视功能的车钥匙、高清录像式眼镜、充电宝,甚至洗面奶、电子闹钟、剃须刀、蓝牙音箱、万年历等日常用品都被改装成摄像头成为偷拍设备。卖家称,这些摄像头可以超长待机,还能远程监控。偷拍的地点不限于宾馆、更衣室、厕所,还有人会借维修下水道等理由或者偷偷进入出租屋安装偷拍设备,还有专门在飞机上拍摄空乘人员、在学校拍摄学生的偷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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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加大处罚力度,最少是20年起!

2. 希望可以出台网上网下禁止销售微型摄像头,没许可禁止生产的法规。

3. 看来偷拍已经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也许现我估计也在被偷拍。

 

今日学法:偷拍他人隐私承担什么责任?

 

1、民法典首次界定隐私权

 

何谓隐私?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首次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特征在于“私密性”。自然人的隐私权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不受他人侵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中设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说,该条款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化。其中,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列举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偷拍之所以能成为“产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销售隐私能够获利。有媒体记者曝光,上万条隐私偷拍视频,在网上公开叫卖,一条视频从20元到几百元价格不等,按照隐私暴露程度定价,购买者还可以加价倒手转卖。偷拍隐私贩卖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上游负责收集、窃取、整理个人隐私,中游负责个人隐私买卖,下游进行精准犯罪获利或实现其他灰色收益。可以明确的是,贩卖偷拍隐私从上游到下游都是违法的。

 

2、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或可追刑责

 

偷拍隐私,往往只需要一台非常廉价的针孔摄像机。对于这些窃听、窃照器材,《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等,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技术检测认定后,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根据我国刑法第283条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前述《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除了生产、销售,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偷拍隐私受行政处罚还承担民事责任

 

偷拍他人隐私,首先涉嫌治安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虽然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一些发生在公共卫生间、地铁等公共场所的偷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除了行政处罚,偷拍隐私还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由于隐私权的特点,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利用偷拍隐私获利涉嫌多项犯罪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隐私偷拍的产业链下游是灰色收益地带,由于偷拍隐私成本小,传播便捷,不法分子利用偷拍的隐私视频牟利甚至实施犯罪。有些偷拍装置甚至可以通过APP邀请上百人实时在线观看,传播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贩卖者利用部分群体的窥探心理,在QQ群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个人隐私偷拍视频,不仅危害了健康的网络生态空间,而且也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偷拍内容的,涉嫌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单纯传播淫秽偷拍内容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隐私获得者利用隐私敲诈勒索被偷拍者的,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5、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义务应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偷拍隐私行为并不是由酒店等公共场所直接做出的,但是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内部发生偷拍行为,为他人带来了隐私权损害、不必要的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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