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单方反悔,求职者该如何维权?
前段时间,一女子在互联网上发文称其收到一公司录用通知后,又被该公司以其不符合入职要求为由取消录用,最终公司只赔偿了该女子10元路费,该事件在网上引起热议。在招聘市场上,求职者往往处于比较弱势地位,很多求职者都会遇到过类似的录而不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求职者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又应该如何维权呢?收到的offer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件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黄先生原为一家科技创新公司的职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黄先生于2021年12月应聘了A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面试非常顺利,几天后他就收到了A公司的《通知函》,载明A公司邀请他担任项目中心部门项目经理,并载明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等。黄先生收到offer后,非常开心,立即向A公司人事表示其同意入职,并表示其离职需要走流程,将于2022年1月28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但就在黄先生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头一天,A公司人事却突然通知黄先生入职A公司需要加测笔试,并告知黄先生笔试也只是走个流程。在黄先生信心满满准备入职新公司的时候,却收到A公司的通知,告知黄先生其笔试不合格,公司决定不予录用。这对黄先生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他已经从原公司离职了,而新公司又不录用他,黄先生遭受了心理和经济上双重打击,在与A公司沟通未果后,无奈之下他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赔偿15万元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向黄先生发送《通知函》明确表示黄先生应聘成功,黄先生基于《通知函》确认其能够入职A公司即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黄先生从原单位辞职后,A公司又增加笔试,并以笔试未通过为由不予聘用,造成黄先生的经济损失。A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据此赔偿黄先生的损失。
结合黄先生的离职时间,《通知函》载明入职时间、应聘新工作单位、薪资情况等具体情形法院酌定为2万元,黄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以及再择业后收入降低的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收到的offer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黄先生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
但是,offer(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求职者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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