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家猝死未认定工伤决定撤销,疫情期间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03-10 14:33:3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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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家猝死未认定工伤决定撤销】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如下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2月13日凌晨,他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虽经急救仍然不幸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的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离开的时间是在非工作时间,离开的地点是在家里,但在家人眼中,刘文雄是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牺牲,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这个没有假期的春节,他们看到了刘文雄仍在加班,即使回到家,在家都有电话接诊等工作。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02-450.jpg

网友热评:

1.谢谢您的负重前行,英雄一路走好。

2.在疫情面前他们冲在一线,不管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去世,这段时间每个医生的努力都值得我们人民记住。

3.制度政策是为了更好的为社会服务,而不是生冷无情的框架,让制度充满温度。

4.对于那些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即使在家猝死希望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5.这个时候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英雄,即便政策不行但法外有情,还是要给一些补偿,让亡者安心,生者心慰。

 

今日学法:

2月27日,刘文雄生前所在单位——三伏潭镇卫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仙桃市司法局作为仙桃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刘文雄的家属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仙桃市政府认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背景下,三伏潭镇卫生院要求其所有医务人员24小时待命的备勤状态,同时将医生手机号码公示于发热门诊,有利于患者问诊落实,刘文雄生前下班后确实存在通过电话接诊的例证。刘文雄1月12日至2月12日共诊治3506人次,参与了防疫工作,虽然死亡时间是13日凌晨,但发病时间是在12日下班后,应综合考虑疫情期间的工作情形,可以认定其死亡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的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说。

仙桃市政府撤销了仙桃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3月7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对刘文雄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疫情期间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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