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
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只是欠缴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则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虽然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欠缴某些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工资标准的,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核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3、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4、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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